1.有關物權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同一物上不能成立二個所有權,此係物權之排他效力
(B)原則上後成立之物權優先於先成立之物權,此為物權之優先效力
(C)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該不動產讓與他人,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此為物權之追及效力
(D)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
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此係基於所有權之物上請求權效力之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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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577), C(74), D(40), E(0) #910997
統計: A(59), B(577), C(74), D(40), E(0) #910997
詳解 (共 3 筆)
#1151849
(參民法867)抵押權之追及效力,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抵押權之追及效力,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抵押人得與未消滅時而為抵押物之買賣。抵押權人亦不得主張其間之買賣契約無效。但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權人得追及其物之效力。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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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0915
有關物權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同一物上不能成立二個所有權,此係物權之排他效力✔️
(B) 原則上後成立之物權優先於先成立之物權,此為物權之優先效力❌應為:先成立之物權優先於後成立之物權
(C)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該不動產讓與他人,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此為物權之追及效力✔️

(D)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 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此係基於所有權之物上請求權效力之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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