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醫院(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勞工人數 215 人,應如何置管理人員?
(A)職業安全衛生業務
主管 1 人、職業安全管理師及勞工衛生管理師各 1 人以上
(B)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1 人
(C)
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1 人及職業安全管理師(或勞工衛生管理師) 1 人以上
(D)職業安全衛
生業務主管 1 人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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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557), C(112), D(310), E(0) #2060270
統計: A(83), B(557), C(112), D(310), E(0) #2060270
詳解 (共 3 筆)
#4975538
管理辦3
第二條所定事業(一二三類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職業安全衛 生業務主管及管理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 ;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至少 一人為專職。
依前項規定所置專職管理人員,應常駐廠場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法令 所定專責(任)人員或從事其他與職業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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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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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類35百員(二類以上有300~500, +1員),
非營三百員(一類非營造業<300, +1員),
5百比二類師(一類非營<500,比二類+1師)
營5百2員(一類營造<500,有2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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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陸撒無百元, 飛鷹散百元, 伍佰背阿陸師,贏伍佰二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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