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有關抵押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 權,稱為普通抵押權
(B)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不得再出租給其他人,才能保障抵押權人的權益
(C)最高限額抵押權得約定其所擔保原債權應確定之期日,所稱確定之期日,自抵押權設定時起,不得逾三 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D)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因抵押權人、抵押人或債務人死亡而受影響。但經約定為原債權確定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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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1843), C(108), D(53), E(0) #655448

詳解 (共 4 筆)

#1164028
A-860
B-866
C-881-4
D-8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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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2002
民法第86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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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8549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或成立租賃關係。 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拍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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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8554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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