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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法學知識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甲向乙借錢並以其土地設定抵押權給乙後,甲又將該土地賣給丙。那麼,丙何時取得土地的所有權?
(A)甲丙土地買賣契約成立時
(B)丙付清價金時
(C)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
(D)丙根本無法取得土地的所有權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愛作夢的平凡人 高三下 (2014/04/04)
土地採.....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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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ku612150 國二下 (2015/09/28)
一、不動產抵押人有瞭解權利的必要
「法律是保護知道法律的人」,做為不動產抵押人自也有了解法律,俾保障自己權利的必要。甲有一土地將之抵押予乙,經抵押之後,抵押人對該土地尚有何權利?抵押人實在有瞭解的必要;筆者願藉本文予以說明。
二、不動產抵押人還有五項權利
由於抵押權是擔保物權,抵押權設定無須移轉抵押物的占有予抵押權人;所以,抵押人仍可使用收益,具體而言,抵押人尚有下述五項權利:
  1、自行使用、收益:抵押權人所支配者是擔保物的交換價值,所以抵押人仍保有抵押物的處分權及使用,收益之權(註1),自然可以自行使用、收益。
  2、得設定數抵押權:《民法》第865條:「不動產所有人,因擔保數債權,就同一不動產,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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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Ceeport 博一上 (2016/01/01)
已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能否再將其出售他人?
不動產之所有權人於設定抵押權後,得將所有權讓與他人,抵押權人之權利並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即抵押權人仍得追及抵押物而行使其權利,不會受到抵押物所有權已移轉他人之影響。
實務見解(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抗字第四三一號裁定):
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
民法第867條規定抵押權具有追及性,即抵押人在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或通知下,得以將不動產任意移轉於他人,而抵押權仍存於該不動產,其源於物權從屬於債權之特性
http://lawyer.get.com.tw/detail.aspx?no=40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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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搜尋「國營上榜秘笈」1 高二下 (2020/09/11)

這樣丙也太衰了吧

買房買土地真的要做好功課

1.甲向乙借錢並以其土地設定抵押權給乙後,甲又將該土地賣給丙。那麼,丙何時取得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