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教唆犯屬於共犯之犯罪型態。
(B)幫助犯屬於從犯之犯罪型態。
(C)共謀共同正犯:事先有共同明示的意思聯絡,參與謀議,而由其中部份人實施犯罪行為,有共同犯罪之意思,並以他人之犯罪為自己之犯罪(如幫派首領只參與犯意聯絡,亦成立之)。共謀共同正犯屬於共同正犯之下位概念群。(C)共同正犯(功能性支配):兩個以上之單獨正犯,基於共同之行為決意,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或全部,共同實現構成要件而言。每一個參與之正犯,既係出於共同之行為決意,各自分擔實施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彼此以他人之行為互為補充,共同完成犯罪(功能性之犯罪支配),自應對於該共同行為,擔負共同刑責(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C)共謀共同正犯:事先有共同明示的意思聯絡,參與謀議,而由其中部份人實施犯罪行為,有共同犯罪之意思,並以他人之犯罪為自己之犯罪(如幫派首領只參與犯意聯絡,亦成立之)。共謀共同正犯屬於共同正犯之下位概念群。(C)共同正犯(功能性支配):兩個以上之單獨正犯,基於共同之行為決意,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或全部,共同實現構成要件而言。每一個參與之正犯,既係出於共同之行為決意,各自分擔實施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彼此以他人之行為互為補充,共同完成犯罪(功能性之犯罪支配),自應對於該共同行為,擔負共同刑責(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共同正犯屬於正犯之下位概念群。
(D)間接正犯屬於正犯之下位概念群;間接正犯:行為人利用無責任能力人、無犯罪故意之不知情人、強制他人為自己為犯罪者,惟此一工具係「人之工具」,而非「機械性之工具」,故若單純將他人之身體當做機械性之工具,而加以利用,則不致成立間接正犯,而仍屬直接正犯。過失犯、純正特別犯不可以成立間接正犯,惟未遂犯則可以。
正犯→共同正犯(釋109)→共謀共同正犯(幫派首領只參與犯意聯絡,亦成立之) ┕→間接正犯
參與犯→教唆犯(共犯) ┕→幫助犯(從犯)
1.甲為犯罪幫派的首領,計劃犯罪,並指揮督導乙、丙犯強盜殺人罪,甲成立該罪的:(..-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