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登記,權利人為二人以上時之應有部分分數表示,分母以整十、整百、整千、整萬表示為原則,
並不得超過幾位數?
(A)五位數
(B)六位數
(C)七位數
(D)八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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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152), C(7), D(6), E(0) #2500401
統計: A(35), B(152), C(7), D(6), E(0) #2500401
詳解 (共 1 筆)
#4907811
第 43 條
申請登記,權利人為二人以上時,應於登記申請書件內記明應有部分或相
互之權利關係。
前項應有部分,應以分數表示之,其分子分母不得為小數,分母以整十、
整百、整千、整萬表示為原則,並不得超過六位數。
已登記之共有土地權利,其應有部分之表示與前項規定不符者,得由登記
機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於三十日內自行協議後準用更正登記辦理,如經通
知後逾期未能協議者,由登記機關報請上級機關核准後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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