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的修憲方式:
直接刪除憲法中某一條文或增加某一條文於憲法中,或是僅修改憲法某一條文之文字。
(2)特別的修憲方式:
A.憲法增補:保持被廢棄及替代的憲法於法典上,而將新增補內容附加於最後一條條文之後。例如:美國憲法增修條文。
B.憲法破棄:以不更動憲法本文的方式,但是依照憲法修改程序,制訂與憲法有別而內容牴觸憲法的特別法律。如:我國「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
1.自民國八十年以後,中華民國憲法採取的修憲方式為:(A)直接修改憲法本文(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