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之文件,不包括以下
何者?
(A)會計憑證
(B)區分所有權人名冊
(C)公共基金餘額
(D)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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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8), B(2300), C(44), D(54), E(0) #639653
統計: A(278), B(2300), C(44), D(54), E(0) #639653
詳解 (共 2 筆)
#929008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24 條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
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
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之無權占有人,應遵守依本條例規定住戶應盡之義務。
無權占有人違反前項規定,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九條住戶之規定。
第 35 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
、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
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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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5438
得請求閱覽或影印
「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
「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
與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
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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