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陳甲為立法委員,於立法院司法委員會中就刑事執行事務質詢法務部官員張乙,而以張乙態度傲慢未獲滿意答覆為由,復於立法院中主張立法院應加強監督法務部依法辦理刑事執行事務;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因大法官曾經解釋立法院得授權立法委員代表立法院行使調查權,陳甲得經立法院會授權,由陳甲抽樣調查張乙擔任檢察官期間辦理刑事案件之卷宗
(B)陳甲得經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決議調閱法務部部長最近一次簽署執行死刑之命令原件,以為討論死刑執行程序法草案之參考
(C)立法院得刪除法務部次一年度之人事經費預算
(D)立法院得就刑事執行事務加以立法規範,但不得以任何理由對法務部之業務行使調查權
統計: A(377), B(1035), C(152), D(488), E(0) #197784
詳解 (共 7 筆)
(A)因大法官曾經解釋立法院得授權(須經決議)立法委員代表立法院行使調查權,陳甲得經立法院會授權(須經決議),由陳甲抽樣調查張乙擔任檢察官期間辦理刑事案件之卷宗(就議案涉及事項)
(B)陳甲得經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決議調閱法務部部長最近一次簽署執行死刑之命令原件,以為討論死刑執行程序法草案之參考(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受要求之機關非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所以對,可選
(C)立法院得刪除法務部次一年度之人事經費預算(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調閱權為限)
(D)立法院得就刑事執行事務加以立法規範,但不得以任何理由對法務部之業務行使調查權
釋字第 325 號
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除依憲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辦理外,得經院會或委員會之決議,要求有關機關就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調閱文件原本,受要求之機關非依法律規定或其他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釋字第 585 號
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調閱權為限,必要時並得經院會決議,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以合理之強制手段,本院釋字第三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釋字第 391 號
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只有)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
純屬個人理解,供大家參考
有時候都在想,要不要花那麼多時間力氣來理解''司法官''的題目
(A)因大法官曾經解釋立法院得授權立法委員代表立法院行使調查權,陳甲得經立法院會授權,由陳甲抽樣調查張乙擔任檢察官期間辦理刑事案件之卷宗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45 條
立法院經院會決議,得設調閱委員會,或經委員會之決議,得設調閱專案小組,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經院會之決議,向有關機關調閱前項議案涉及事項之文件原本。
(B)陳甲得經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決議調閱法務部部長最近一次簽署執行死刑之命令原件,以為討論死刑執行程序法草案之參考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第 45 條
立法院經院會決議,得設調閱委員會,或經委員會之決議,得設調閱專案小組,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
調閱委員會或調閱專案小組於必要時,得經院會之決議,向有關機關調閱前項議案涉及事項之文件原本。
(C)立法院得刪除法務部次一年度之人事經費預算
釋字第 391 號
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
(D)立法院得就刑事執行事務加以立法規範,但不得以任何理由對法務部之業務行使調查權
釋字第 585 號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
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或向有關機關調閱文件原本之文件調閱權為限
(B)陳甲得經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決議調閱法務部部長最近一次簽署執行死刑之命令原件,以為討論死刑執行程序法草案之參考
看不懂耶..
(A)不對是因為大法官解釋沒有明文提到(B)對是因為有大法官解釋325號及585號為根據(C)基於責任政治,合理刪減可接受。但全刪不可以,試問出問題誰負責?(D)不對是因為基於憲法及大法官解釋可以行調查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