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酒店老闆甲,因酒客丙屢次白吃白喝,酗酒滋事,早心生不滿。某日,見丙又進店內索飲,乃將砒霜放入威士忌酒內,令不知情的服務生乙持往丙的酒席。丙喝下後,當場毒發暴斃。有關本案甲、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刑法第 271 條殺人罪之教唆犯
(B)甲乙成立刑法第 271 條殺人罪之共同正犯
(C)乙成立刑法第 271 條殺人罪之幫助犯
(D)甲成立刑法第 271 條殺人罪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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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172), C(445), D(5716), E(0) #197794
統計: A(114), B(172), C(445), D(5716), E(0) #197794
詳解 (共 8 筆)
#211125
D:刑法修正草案於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後段增訂:「利用他人以實施者,亦同」。此一正犯型態,即學理上所謂的「間接正犯」。係指利用他人為工具,實現構成要件,以遂其犯意之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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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9849
"乙"只是單純按照常理送飲品給被害人,並未違反注意義務事項,當然無罪!
幫助犯~~乃自己並無犯罪之意思與行為,而於他人犯罪時給予物質、精神上之援助使其實施或完成犯罪行為。
幫助犯~~乃自己並無犯罪之意思與行為,而於他人犯罪時給予物質、精神上之援助使其實施或完成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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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359
刑法第三十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員工乙儘管不知情,仍幫助了甲的犯罪行為。
難道說,是因為他是執行職務之善意第三人嗎?
有點困惑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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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644
所以這題不知情的服務生乙持往丙的酒席
到底會被判何種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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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4728
乙屬無罪,其雖有幫助犯罪,但其幫助屬於「中性幫助」,所以應屬無罪。
參考: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crime-penalty/679#footnote-6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195號刑事判決:「按所謂的中性幫助,係指提供助力者的行為雖然可以用來幫助他人實現構成要件,但是助力行為本身可以是對任何人為之,助力的行為,相對於正犯行為人或正犯的行為有其獨立性,並非專為法律上不法的目的而為之,例如販賣斧頭予行為人,行為人持斧以殺妻,或者律師、會計師提供專業意見,顧客以該專業意見逃漏稅捐。」
以下為個人想法:
所謂中性幫助其實可以看成對於任何人都會做的日常行為,刑法三十條所規範的應該是指你平常不會做的行為,卻因為別人拜託要求去做而做,例如:A拿一個密封的袋子裝有毒品給B,叫B把毒品運到某處,B未知裡面是毒品以及B沒有任何跡象得知A會於袋中裝有毒品(例如:B與A為朋友知道A有吸食毒品),而且B非於平時就會經常幫任何人運送東西,不構成中性幫助,此時B可能就會構成運送毒品之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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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496
刑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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