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下列關於刑法第 241 條略誘未成年人罪之陳述,何者正確?
(A)經未成年人之家長或監督權人的同意而帶走未成年人,即便違反被誘人的意思,也不成立刑法第 241 條略誘罪
(B)略誘是指以強暴或脅迫等非和平之手段將被害人置於實力支配之下,如以詐騙方式取得被害人同意,則屬和誘而非略誘
(C)和誘未滿十七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D)父母之一方以強制力將子女置於實力支配之下,使脫離他方親權且不給他方探視監護,並不構成略誘未成年人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04), B(591), C(471), D(318), E(0) #197797
統計: A(1304), B(591), C(471), D(318), E(0) #197797
詳解 (共 7 筆)
#210211
成立略誘罪都必須違反監督權人之意思,如監督權人已同意自不成立略誘罪
72
5
#310907
略誘罪和和誘罪之保護法益,均為父母或其他監督權人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監督權。
略誘&和誘的區別,以行為人對【被誘人】所施之【手段】如何為斷。 略誘-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等不正當手段,使被誘人喪失自主力。和誘-取得被誘人之同意,或被誘人尚有自主意思。
(A)正確。
因為略誘罪之保護法益非被誘人之意思決定自由,經未成年人之家長或監督權人的同意,
未造成略誘罪之保護法益侵害,無由成立刑法第 241 條。
(B)以詐騙方式取得被害人同意,由於該同意具有瑕疵,仍屬違反被誘人之意願之略誘。
(C)和誘未滿16歲之男女,以略誘論(§214第3項)。
(D)父母之一方以強制力將子女置於實力支配之下,使脫離他方親權且不給他方探視監護,構成略誘未成年人罪。
因子女之家庭監督權是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D選項中仍有侵害他方監督權而構成略誘。
略誘&和誘的區別,以行為人對【被誘人】所施之【手段】如何為斷。 略誘-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等不正當手段,使被誘人喪失自主力。和誘-取得被誘人之同意,或被誘人尚有自主意思。
(A)正確。
因為略誘罪之保護法益非被誘人之意思決定自由,經未成年人之家長或監督權人的同意,
未造成略誘罪之保護法益侵害,無由成立刑法第 241 條。
(B)以詐騙方式取得被害人同意,由於該同意具有瑕疵,仍屬違反被誘人之意願之略誘。
(C)和誘未滿16歲之男女,以略誘論(§214第3項)。
(D)父母之一方以強制力將子女置於實力支配之下,使脫離他方親權且不給他方探視監護,構成略誘未成年人罪。
因子女之家庭監督權是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D選項中仍有侵害他方監督權而構成略誘。
59
2
#442625
和誘罪是指得到被誘人 ( 即未滿二十歲之少男、少女 ) 同意,將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例如少男少女商得同意,在外租屋同居。
略誘罪是指違反被誘人意思,如施用強暴脅迫手段或以詐欺方法(假藉要介紹工作),將被誘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 如果被誘人尚未滿十六歲,則縱是得其同意,也算是略誘。略誘的處罰比和誘重。
19
0
#910705
保護法益>>為 父母 或其 他監督權人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監督權]。
(A)經未成年人之家長或監督權人的同意而帶走未成年人,即便[違反]被誘人的意思,也[不成立]刑法第 241 條略誘罪 ~O( 因經未成年人之家長或監督權人的同意, 未造成略誘罪之保護法益侵害。)
(B)強暴、脅迫 或 詐術
(C)和誘未滿 16 歲之男女,以略誘論(§214第3項)。
(D)[父母之一方]以[強制力]將子女置於實力支配之下,使脫離他方親權且不給他方探視監護,構成[略誘]未成年人罪。
因監督權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仍有侵害他方監督權而構成略誘。
15
0
#4053849
(A)經未成年人之家長或監督權人的同意而帶走未成年人,即便違反被誘人的意思,也不成立刑法第 241 條略誘罪(O;經同意即非「脱離」[構成要件],故不成立罪名)
(B)略誘是指以強暴或脅迫等非和平之手段將被害人置於實力支配之下,如以詐騙方式取得被害人同意,則屬和誘而非略誘(X;詐騙亦屬略誘)
(C)和誘未滿十七歲之男女,以略誘論(X;16 歲才對)
(D)父母之一方以強制力將子女置於實力支配之下,使脫離他方親權且不給他方探視監護,並不構成略誘未成年人罪(X;亦構成略誘未成年人罪)
刑法 第 240 條 (和誘罪)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B)略誘是指以強暴或脅迫等非和平之手段將被害人置於實力支配之下,如以詐騙方式取得被害人同意,則屬和誘而非略誘(X;詐騙亦屬略誘)
(C)和誘未滿十七歲之男女,以略誘論(X;16 歲才對)
(D)父母之一方以強制力將子女置於實力支配之下,使脫離他方親權且不給他方探視監護,並不構成略誘未成年人罪(X;亦構成略誘未成年人罪)
刑法 第 240 條 (和誘罪)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第 241 條 (略誘罪)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字號:32 年上字第 1265 號
裁判日期:民國 32 年 06 月 10 日
要旨:上訴人意圖營利施用詐術,詭稱代姪訂婚,將年十九歲之某氏誘送某家暫
住,縱令係預備引誘為娼,仍包括於其意圖營利略誘未滿二十歲女子脫離家庭罪之範圍內,應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處斷,不能論以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罪。
裁判日期:民國 32 年 06 月 10 日
要旨:上訴人意圖營利施用詐術,詭稱代姪訂婚,將年十九歲之某氏誘送某家暫
住,縱令係預備引誘為娼,仍包括於其意圖營利略誘未滿二十歲女子脫離家庭罪之範圍內,應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處斷,不能論以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罪。
裁判字號:廢21 年上字第 1504 號
裁判日期: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未成年之子女,其父母在法律上均享有親權,不得由任何一方之意思而有
所侵害,以父或母一方之不法行為,使脫離他方親權時,仍應負刑事上相當罪責。
裁判日期: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未成年之子女,其父母在法律上均享有親權,不得由任何一方之意思而有
所侵害,以父或母一方之不法行為,使脫離他方親權時,仍應負刑事上相當罪責。
7
0
#4893485
A:例如:家長將小孩交給幼稚園老師,同意讓老師帶走小孩(在幼稚園上課),但小孩不要(違反被誘人的意思),所以老師並不會構成略誘罪
(自己的白話文理解,供參考,如果有錯請指教!!)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