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有關承攬瑕疵擔保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B)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即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C)工作有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
(D)承攬瑕疵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
統計: A(66), B(1847), C(266), D(1069), E(0) #197801
詳解 (共 10 筆)
典型契約類型中,那一種契約在民法上設有當事人具有瑕疵預防請求權之規定?
(A)承攬契約(B)買賣契約(C)贈與契約(D)租賃契約
買賣是解除權《民法第365條》預防是事前的,買賣當下有退換貨機制,有瑕疵即解約。買賣可以退貨,承攬是大工程不能退所以只能瑕疵保固。
所謂「物之瑕疵擔保」係指物之出賣人,需從買賣標的物本身之瑕疵,負無過失之瑕疵擔保責任。 物之瑕疵擔保的要件如下: (一)需物之瑕疵於危險移轉時已存在 (二)需買受人為善意並無重大過失 (三)買受人須於除斥期間內主張 第 514 條 定作人之瑕疵修補請求權、修補費用償還請求權、減少報酬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或契約解除權,均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關於承攬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有償契約(B)諾成契約 (C)原則上得使他人代為完成(D)任何承攬人就其報酬額,享有法定抵押權
99 年 - 099年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五等#3375答案:D
民法§513 Ⅰ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修繕者,承攬人得就承攬關係報酬額,對於其工作所附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定作人為抵押權之登記;或對於將來完成之定作人之不動產,請求預為抵押權之登記。
D僅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之承攬人,才享有法定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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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承攬之瑕疵擔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 104 年 - 普考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23968答案:A
第 493 條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C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AB
第 494 條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第 496 條
工作之瑕疵,因定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定作人無前三條所規定之權利。但承攬人明知其材料之性質或指示不適當,而不告知定作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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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承攬之瑕疵擔保,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105 年 - 105高考三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53618
答案:A
(A)第 497 條 (瑕疵預防請求權)
工作進行中,因承攬人之過失,顯可預見工作有瑕疵或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改善其工作或依約履行。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定作人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承攬人負擔。
法律不是只有保護定作人,也要保護承攬人,尤其承攬人還比較可能是弱勢(要賺別人的錢)。
如果修補費用過鉅,承攬人不認下來,那就不要修補,契約直接解除,定作人找別人來做就好,不會有什麼過大的損失。
(B)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即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依據1F所提供的條文需先要求承攬人修補,對方不在期限內進行者,才"得自行修補":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即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錯在少這一句:承攬人不為修補時。
493條: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
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所以法條要背熟啊
好奇怪工程瑕疵還可以拒絕修復擺爛
這樣工程品質怎麼會好?
大家都說要修太貴故意不修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