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下列關於偽造文書罪之陳述,何者不正確?
(A)刑法第 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只要文書內容是虛偽者,就成立本罪,即便文書製作人與名義人具同一性
(B)偽造文書罪章中,處罰「無形偽造」的條文只有第 213 條公務 員登載不實罪與第 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
(C)身分證遺失,自行偽造一張身分證,雖然內容是真實且與原來身分證一模一樣,仍成立偽造文書罪
(D)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必須是一經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始構成本罪。如果公務員尚有實質審查之義務,並於審查後方為一定之記載,則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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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94), B(662), C(227), D(678), E(0) #197798

詳解 (共 10 筆)

#339281

偽造分 1 有形偽造:冒用他人名義        
         2 無形偽造:自己名義但內容不實
 我國刑法除了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為處罰無形偽造之規定(選項B)外,
採有形偽造。
 
選項A,文書製作人與名義人同一,非冒用他人名義,不構成刑法第210條之偽造行為。 選項C,身分證遺失,自行偽造,構成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非有權製作身分證之人)。 選項D,即最高法院91年第1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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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234
…好難啊,原來是司法官考試模擬試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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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9476
(A)刑法第 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只要文書內容是虛偽者,就成立本罪,即便文書製作人與名義人具同一性(X;另一要件為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具體危險犯)
(B)偽造文書罪章中,處罰「無形偽造」的條文只有第 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與第 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O;「直接」無形偽造:自己名義,內容不實)
(C)身分證遺失,自行偽造一張身分證,雖然內容是真實且與原來身分證一模一樣,仍成立偽造文書罪(O;有形偽造:他人名義,成立第 212 條罪名)
(D)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必須是一經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始構成本罪。如果公務員尚有實質審查之義務,並於審查後方為一定之記載,則不成立本罪(O;間接無形偽造)

刑法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 213 條 (公文書不實登載罪)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 215 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 214 條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 第 212 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84 年度台上字第 1996 號 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84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要旨: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以無制作權人而捏造他人名義制作該文書為構成要件之一,學理上稱為「有形偽造」,倘行為人係以自己名義制作之文書,或基於他人之授權、委託,以該他人名義制作之文書,既非無制作權,自均不能成立該罪;至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及同法第二百十五條之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乃有制作權人,故意自為記載內容虛偽不實之文書,學理上謂為「直接無形偽造」,而同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係向有制作權人,為虛偽不實之報告或陳述,使該有制作權人據以制作內容不實之文書,學理上指為「間接無形偽造」,前後情形有別,不容混淆。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2658 號 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 106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要旨:
(一)法律是人類文明的產物,為維持社會秩序而制定,但人類生活型態各式各樣,為靈活適應,故法律規定有原則、有例外。而法律所定構成犯罪的行為,依其觀察角度,學理上有不同的分類,例如行為犯(或稱舉動犯、形式犯)、結果犯(或稱實質犯);危險犯、實害犯(或稱侵害犯);作為犯、不作為犯;自然犯、法定犯;即時犯(或即成犯)、繼續犯、狀態犯;目的犯、傾向犯、表現犯;結合犯、結果加重犯…等等,因切入點不同,所以不同的分類彼此間,並不一定互相排斥,例如殺人罪是結果犯,也是實害犯,可以是作為犯,也可以是不作為犯;偽造文書罪是結果犯,卻是危險犯,但祇能是作為犯,不會是不作為犯。其中,危險犯又分為抽象危險犯和具體危險犯二種,但無論如何,均不同於實害犯,乃就法益侵害程度而作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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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9037
補充6F的選項(D):(D)第 214 ...
(共 28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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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7464

補充一下,無形偽造(自己名義但內容不實)不處罰的例子
私人公司應徵時履歷上謊稱自己的身高體重,不會構成犯罪。
只有業務上(215)公務上(213、214)才會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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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318

A.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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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322
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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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319
第 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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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638
擷自樓上諸位大大

下列關於偽造文書罪之陳述,何者不正確? 

偽造分 1 有形偽造:冒用他人名義        
              2 無形偽造:自己名義但內容不實

(A)刑法第 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只要文書內容是虛偽者,就成立本罪即便文書製作人與名義人具同一性 
第 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書製作人與名義人同一,非冒用他人名義,不構成刑法第210條之偽造行為

(B)偽造文書罪章中,處罰「無形偽造」的條文只有第 213 條公務 員登載不實罪與第 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 
第 213 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我國刑法除了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為處罰無形偽造之規定(選項B)外,
採有形偽造。


(C)身分證遺失,自行偽造一張身分證,雖然內容是真實且與原來身分證一模一樣,仍成立偽造文書罪 
第 212 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 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選項C,身分證遺失,自行偽造,構成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非有權製作身分證之人)


(D)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必須是一經申報,公務員即有登載之義務始構成本罪。如果公務員尚有實質審查之義務,並於審查後方為一定之記載,則不成立本罪
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選項D,即最高法院91年第1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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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3405

C會成立嗎? 應該不會該當 "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之要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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