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關於偽造文書罪之陳述,何者不正確?
(A)刑法第 210 條偽造私文書罪,只要文書內容是虛偽者,就成立 本罪,即便文書製作人與名義人具同一性
(B)偽造文書罪章中,處罰「無形偽造」的條文只有第 213 條公務 員登載不實罪與第 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
(C)身分證遺失,自行偽造一張身分證,雖然內容是真實且與原來 身分證一模一樣,仍成立偽造文書罪
(D)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必須是一經申報,公務員即有 登載之義務始構成本罪。如果公務員尚有實質審查之義務,並 於審查後方為一定之記載,則不成立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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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5), B(162), C(83), D(101), E(0) #1260044
統計: A(275), B(162), C(83), D(101), E(0) #1260044
詳解 (共 1 筆)
#2147828
偽造分
1 有形偽造:冒用他人名義
2 無形偽造:自己名義但內容不實我國刑法除了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罪,為處罰無形偽造之規定(選項B)外,採有形偽造。
選項A,文書製作人與名義人同一,非冒用他人名義,不構成刑法第210條之偽造行為。
選項C,身分證遺失,自行偽造,構成第212條偽造特種文書罪(非有權製作身分證之人)。
選項D,即最高法院91年第1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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