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酒店老闆甲,因酒客丙屢次白吃白喝,酗酒滋事,早心生不滿。 某日,見丙又進店內索飲,乃將砒霜放入威士忌酒內,令不知情 的服務生乙持往丙的酒席。丙喝下後,當場毒發暴斃。有關本案 甲、乙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刑法第 271 條殺人罪之教唆犯
(B)甲乙成立刑法第 271 條殺人罪之共同正犯
(C)乙成立刑法第 271 條殺人罪之幫助犯
(D)甲成立刑法第 271 條殺人罪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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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60), C(99), D(1706), E(0) #1260040

詳解 (共 2 筆)

#4051764
甲利用不知情的乙送酒予丙,是對乙有優越的意思支配而完成的殺人行為,所以甲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普通殺人罪之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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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6588
「間接正犯」是刑法上的一個概念,指的是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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