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甲於某夜凌晨時分,持開山刀,翻越圍牆,進入台北市郊某乙所有之豪宅內行竊,經報警移送法辦,下列有關甲之刑責的論處何者正確?
(A)甲之竊盜行為,同時兼備數款加重情形,應依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處斷
(B)甲之竊盜行為,加重情形有數款,應依法條競合之法理論處
(C)甲之行為,應成立刑法第 50 條之罪數併罰
(D)甲祇成立刑法第 321 條之一個加重竊盜罪,但於判決主文應將各種加重情形順序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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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3), B(307), C(164), D(1432), E(0) #197796

詳解 (共 4 筆)

#732262

雖然甲侵入住宅(第一款)又攜帶凶器(第三款),但皆屬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範圍內,屬一罪名。

刑法第55條明定一行為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

甲僅觸犯一罪名,故無法適用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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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252
題幹敘述就是加重竊盜的構成要件,亦即攜帶凶器。所謂的想像競合應當是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例如,酒醉駕車造成過失致死、過失傷害……等罪,那麼就從重論處,也就是以過失致死處罰之。若有錯誤,還請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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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5748

3F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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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185

請問不選A的原因,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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