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褫奪公權」一詞中「褫」字之正音為
(A)第
(B)呎
(C)翅
(D)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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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8), B(10743), C(193), D(16), E(0) #178951
統計: A(218), B(10743), C(193), D(16), E(0) #178951
詳解 (共 5 筆)
#138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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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奪公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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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音一式 |
ㄔˇ ㄉㄨㄛˊ ㄍㄨㄥ ㄑㄩㄢ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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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
剝奪犯人應享有的公權,是刑法處罰犯人的一種從刑。 我國刑法認為可褫奪的公權有: 一、為公務員的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的資格; 三、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的資格等三種。 例:他因犯重罪而被判褫奪公權終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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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558
ㄔ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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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427
舊刑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三)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
新刑法第三十六條(褫奪公權之內容)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對犯罪的人要不要限制他們的選舉、罷免。創制與複決權利的行使,則移歸「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來規範。以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所定的以法律限制基本權利行使的必要性與比例原則符合。修正後的刑法第三十六條的新條文內容,只剩下剝奪「為公務員之資格」與「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兩款。被宣告褫奪公權的人,在公權被褫奪的期間內,是沒有資格擔任公務員以及參與任何公職人員的競選。被判處的主刑縱有幸獲得法院宣告緩刑,依新修正的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五項規定,效力也不及於所宣告的褫奪公權。估依新刑法第三十六條被禠奪公權之人,可以參加「公民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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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5430
ㄔ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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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8598
呎??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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