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遇有歇業或轉讓之情事時,得對勞工為如何之處置?
(A)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B)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C)暫時停工但須給付半數工資
(D)發給退休金後暫時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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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29), B(175), C(309), D(61), E(0) #146168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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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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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4337
勞動基準法 §11(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 §12(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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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337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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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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