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設目前市場上有甲公司發行之資產證券化商品,其稅賦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
(A)其交易所得屬免稅的證券交易所得
(B)交易稅為 0
(C)個人投資之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
(D)乙公司投資之利息所得併入營利事業所
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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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31), C(31), D(184), E(0) #2035344
統計: A(38), B(31), C(31), D(184), E(0) #2035344
詳解 (共 1 筆)
#5668716
所得稅法第24條第四項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持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所獲配之利息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分離課稅之規定。
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營利事業持有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所獲配之利息所得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不適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五十條第三項分離課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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