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聞報導摘要(各大媒體/107.01.09):「楊某係隸屬某政黨之某縣縣議員,自 83 年
起擔任縣議員迄今連任 6 屆,楊某以聘用女兒為公費議員助理之名義,涉嫌詐領助
理費,最高法院最近駁回上訴,楊某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
財物罪』,判決有期徒刑 8 年 6 個月,褫奪公權 5 年,三審定讞,並沒收不法所得 391
萬餘元;縣府表示,內政部已發文至該縣縣議會解除其議員職務。」下列有關該案
例的敘述,若依現行法律之規定判斷,何者正確?
(A) 楊某所涉之罪,應屬詐欺罪之一種,故為《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
之特別規定
(B) 楊某所承擔的「刑責」,其中「有期徒刑」為「主刑」;「褫奪公權」及「沒收」
為「從刑」
(C) 楊某被宣告褫奪公權 5 年,故不得參與年底「九合一選舉」為公職候選人,亦
無選舉權
(D) 楊某遭解職,所遺議員職務,依規定應由其所屬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
依序遞補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B)沒收已不屬於從刑或主刑,而是獨立之...
未解鎖
(B)「從刑」只有褫奪公權(C)褫奪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