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犯罪嫌疑人甲到分局偵查隊接受詢問,一開始表明無須選聘辯護人,但在詢問期間卻..-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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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小明 小五上 (2020/11/09)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10001&flno=95 刑事訴訟法 第 95 條 第 2 項 I.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II.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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