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罰金易服勞役,除法定列舉情形者外,得以提供社會勞動 6 小時折算 1 日。下列何者不屬於列舉情形?
(A)入監執行逾 6 月有期徒刑併科或併執行之罰金
(B)因家庭因素關係,執行顯有困難
(C)因身心健康關係,執行顯有困難
(D)易服勞役期間逾 1 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3), B(634), C(53), D(183), E(0) #3236434
統計: A(193), B(634), C(53), D(183), E(0) #3236434
詳解 (共 2 筆)
#6203378
罰金易服勞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一、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
二、入監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或併執行之罰金。
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
前項社會勞動之履行期間不得逾二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執行勞役。
社會勞動已履行之時數折算勞役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社會勞動履行期間內繳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之日數。
依第三項執行勞役,於勞役期內納罰金者,以所納之數,依裁判所定罰金易服勞役之標準折算,扣除社會勞動與勞役之日數。
15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