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8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移民署得酌予在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1.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2個月未滿 = 延2個月內 B2.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 延2個月內3.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例如:姪子),二親等內姻親在台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 發生之日延2個月內 C D4.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 逾1個月內5.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 依事實需要核給 A
1.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期間為3個月,..-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