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設有放射診斷、核子醫學、放射治療任二項診療業務以上之醫療院所,應設置 X 人以
上輻射防護管理委員會,該委員會應至少每 Y 個月開會一次。其中 X 與 Y 分別為多少?
(A) 5、3
(B) 7、3
(C) 5、6
(D) 7、6
統計: A(0), B(8), C(7), D(229), E(0) #2501714
詳解 (共 2 筆)
附表一、設施經營者應設置輻射防護管理組織、輻射防護業務單位,並依表列設備、業務或規模配置之輻射防護人員
貳、醫療院所
一、從事放射診斷、核子醫學、放射治療三項診療業務者。
至少配置輻射防護師一名、輻射防護員二名。
從事核子醫學業務,並設有迴旋加速器或使用之放射性物質活度達1.11 × 109 Bq以上之高劑量治療者,應至少再配置輻射防護師一名。
從事放射治療業務,並設有質子加速器者,應至少再配置輻射防護師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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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院所
二、設有放射診斷、核子醫學、放射治療任二項診療業務者。
至少配置輻射防護師一名、輻射防護員一名。
從事核子醫學業務,並設有迴旋加速器或使用之放射性物質活度達1.11 × 109 Bq以上之高劑量治療者,應至少再配置輻射防護師一名。
從事放射治療業務,並設有質子加速器者,應至少再配置輻射防護師一名。
一、僅從事放射治療業務者。
至少配置輻射防護師一名。
二、僅從事核子醫學業務者。
至少配置輻射防護員一名。但使用之放射性物質活度達1.11×109 Bq以上之高劑量治療者,應至少配置輻射防護師一名。
三、僅從事放射診斷業務者。
設有十(含)部X光機以上者,應至少配置輻射防護員一名。
輻委會 組成:至少7人,含設施經營者或其代理人、輻防業務單位主管及2名專職輻防人員、其他相關部門主管
開會時間:6個月一次
會議記錄保存:3年
開會內容:
1. 個人及群體劑量合理抑低之建議
2. 輻射工作人員劑量紀錄
3. 意外事故原因及改善措施
4. 設施內之設備、物質和人員證照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5. 輻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規定
6. 輻防計畫
7. 設施負責人交付之輻防相關業務
8. 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