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70條 載運放射性物質之車輛為非專用者,或未能滿足前條第一款之各種限制,則每一包件或外包裝外表上任一點,其輻射強度不得超過每小時二毫西佛,運送指數不得超過十。
1. 載運放射性物質之車輛為非專用者,其運送指數不得超過多少? (A) 1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