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下列何者非屬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之工作業務?
(A)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B)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安置 
(C)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考核及推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 
(D)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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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184), C(397), D(303), E(0) #1514210

詳解 (共 6 筆)

#2181105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8 條 直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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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4005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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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6410
第7條(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之設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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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0545
家暴法第七條與第八條
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vs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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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1834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 戶政、勞工、新聞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 協調司法、移民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 。

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住宅輔導,並以 階段性、支持性及多元性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

四、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安置。

五、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評估有需要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家庭 成員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

六、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

七、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八、推廣家庭暴力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

九、辦理危險評估,並召開跨機構網絡會議。

十、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有關之事項。 前項中心得與性侵害防治中心合併設立,並應配置社會工作、警察、衛生 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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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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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776357
未解鎖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7 直轄市、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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