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下列何者非屬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之工作業務?
(A)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B)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安置
(C)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考核及推動家庭暴力防治工作
(D)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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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184), C(397), D(303), E(0) #1514210
統計: A(61), B(184), C(397), D(303), E(0) #1514210
詳解 (共 6 筆)
#3640545
家暴法第七條與第八條
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vs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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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1834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 戶政、勞工、新聞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 協調司法、移民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 。
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住宅輔導,並以 階段性、支持性及多元性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
四、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安置。
五、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評估有需要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家庭 成員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
六、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
七、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八、推廣家庭暴力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
九、辦理危險評估,並召開跨機構網絡會議。
十、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有關之事項。 前項中心得與性侵害防治中心合併設立,並應配置社會工作、警察、衛生 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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