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依教育部規定之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規定,中輟生追蹤列管期限至什麼時候為止?
(A)國中畢業
(B)年滿十五歲
(C)年滿十六歲
(D)返校復學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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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95), C(79), D(36), E(0) #3278635
統計: A(34), B(95), C(79), D(36), E(0) #3278635
詳解 (共 1 筆)
#6342961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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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教育部應建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報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供學生就讀學校、轉出學校或新生未就學學校(以下併稱學校)辦理通報及協尋。學生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通報程序如下:一、學校應至通報系統辦理通報,並應將該學生檔案資料傳送通報系統列 管,由通報系統交換至內政部警政署。二、學校應函送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程序。內政部警政署接獲前項第一款學生檔案資料後,應傳送各地警察機關(單位),配合協尋。各地警察機關(單位)協尋查獲學生後,除應註明尋獲外,應即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及學校,並以書面通知學校及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指定聯絡人,即時受理警察機關(單位)通知,並會同(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協助尋獲學生之復學事宜。本辦法所定學生之通報、協尋及協助復學,至其滿十五歲之該學年度結束為止。
資料來源: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8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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