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依教育部規定之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中之規定中輟生追踪管制期限至
(A)國中畢業
(B)年滿十五歲
(C)年滿十六歲
(D)返校復學止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21), B(865), C(3002), D(426), E(1) #23457
統計: A(321), B(865), C(3002), D(426), E(1) #23457
詳解 (共 8 筆)
#4482
學校中輟追蹤至年滿16歲的當學年結束
若9月1日滿16歲
要追蹤至當學年下學期7月30日(若仍中輟)
55
17
#341388
| 第 5 條 |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對中輟生應依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 辦理,並積極輔導其復學;施予適當之課後照顧;經原就讀學校輔導復學 者,學校應將學生資料報知該管主管教育及社政行政機關;行蹤不明之中 輟生復學後,報由教育部函轉內政部警政署註銷失蹤列管。 前項中輟生追蹤管制期限,至其年滿十六歲止 |
35
0
#1145011
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第 3 條
學生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學生就讀學校、原轉出學校或新生應
報到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應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教
育部,並報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
教育部應建置中輟生通報系統供學校辦理前項通報,並將行蹤不明學生檔
案資料傳送內政部警政署列管及協尋。
內政部警政署接獲前項學生檔案資料後,應傳送各地警察機關(單位),
配合協尋。
各地警察機關(單位)協尋查獲中輟生後,除通知註銷列管外,並應即通
知其法定代理人與原就讀學校或新生應報到之學校,會同鄉(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輔導學生復學。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指定聯絡人於非上班時間,即時受理警察
機關(單位)通知,執行協助尋獲學生之復學事宜。
第二項之中輟生列管及協尋,至其年滿十六歲止。
3
1
#341369
印象中....有讀到是十五歲...
0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