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教育部於2007年5月公布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草
案,下列那一項不屬於「教師得採取的管教措施」之正面表列項目
(A)站
立反省;
(B)調整座位;
(C)沒收學生物品;
(D)口頭糾正。
統計: A(1364), B(195), C(7194), D(88), E(0) #23459
詳解 (共 10 筆)
此條文被廢了...現改成下列兩個行政規則
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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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處罰之類型 |
違法處罰之行為態樣例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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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
例如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打臀部或責打身體其他部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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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
例如命學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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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之體罰 |
例如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兔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過肩、單腳支撐地面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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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罰以外之違法處罰 |
例如誹謗、公然侮辱、恐嚇、身心虐待、罰款、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學生物品等 |
(十二)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三)經其他教師同意,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四)移請其他相關人員或單位處理。
教師不宜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管教措施。但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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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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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如果題目限縮在正向管教表列裡,新法如下: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 口頭糾正。
(三) 調整座位。
(四)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 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 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 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 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十) 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 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 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 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 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 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 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是不是只有附件二才是正向管教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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