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教育部於2007年5月公布的《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草 案,下列那一項不屬於「教師得採取的管教措施」之正面表列項目
(A)站 立反省;
(B)調整座位;
(C)沒收學生物品;
(D)口頭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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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4), B(195), C(7194), D(88), E(0) #23459

詳解 (共 10 筆)

#3162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 (一)口頭糾正。 (二)調整座位。 (三)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四)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五)通知家長,協請處理。 (六)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七)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八)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九)經家長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要求靜坐反省。 (十一)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二)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三)經其他教師同意,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四)移請其他相關人員或單位處理。 教師不宜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管教措施。但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學生反映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不適,或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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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634
這些爛規則是誰定的??這樣調皮的學生很無法無天  不能下課罰是要何時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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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41169

此條文被廢了...現改成下列兩個行政規則




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

違法處罰之類型

違法處罰之行為態樣例示

教師親自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例如毆打、鞭打、打耳光、打手心、打臀部或責打身體其他部位等

教師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之體罰

例如命學生自打耳光或互打耳光等

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之體罰

例如交互蹲跳、半蹲、罰跪、蛙跳兔跳、學鴨子走路、提水桶過肩、單腳支撐地面或其他類似之身體動作等

體罰以外之違法處罰

例如誹謗、公然侮辱、恐嚇、身心虐待、罰款、非暫時保管之沒收或沒入學生物品


所以可以暫時性的保管沒收學生物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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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9127
(十一)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二)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三)經其他教師同意,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四)移請其他相關人員或單位處理。 
教師不宜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管教措施。但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阿摩線上測驗: http://yamol.tw/reponse.php?id=4666490&noslave=1&exp=72#ixzz1vrbk4e5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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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558

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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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897

我國小老師沒收我的電動沒還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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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190

不過如果題目限縮在正向管教表列裡,新法如下:


教師之一般管教措施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            口頭糾正。

(三)            調整座位。

(四)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            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            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            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            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十)            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    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    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    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    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    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    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

 

 

是不是只有附件二才是正向管教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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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186


推1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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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3
若是違禁品 一般學校都是 暫時保管請家長領回 或是放學後再歸還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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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345
沒收是不還的意思吧?手機應可暫時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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