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現行初擬之「高級中等學校法」草案中,擬將高中分為六類,其中過去的
高職將改為那類高中
(A)綜合高中
(B)完全中學
(C)單科高中
(D)專業高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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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20), B(96), C(149), D(1573), E(0) #23462
統計: A(2120), B(96), C(149), D(1573), E(0) #23462
詳解 (共 8 筆)
#3512
草案96.08.20 版
第六條 高級中等學校分為下列類型:
一、普通高級中學:指研習基本學科為主之普通課程,以強化學生通識能力之學校。
二、專業高級中學:指研習專業學科及實用技能為主之課程,以強化學生專門技術與能力之學校。
三、綜合高級中學:指融合普通學科、專業學科及實用技能為一體,輔導學生根據能力、性向、興趣選修適性課程之學校。
四、單類科高級中學:指採取特定學科領域為核心,提供學習成就特別優異及性向明顯之學生,繼續發展潛能之學校。
五、完全中學:指為發展社區型中學,並提供學生統整學習,於同一校內併設國民中學部及高級中學部之學校。
六、實驗高級中學:指為促進教育多元發展,從事教育實驗設立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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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682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09 日
高級中學分為下列類型: 一、普通高級中學:指研習基本學科為主之普通課程組織,以強化學生通 識能力之學校。
二、綜合高級中學:指融合普通科目與職業科目為一體之課程組織,輔導 學生根據能力、性向、興趣選修適性課程之學校。
三、單類科高級中學:指採取特定學科領域為核心之課程組織,提供學習 成就特別優異及性向明顯之學生,繼續發展潛能之學校。
四、實驗高級中學:指為從事教育實驗設立之學校。
普通高級中學為適應特殊地區之需要,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於同一直轄市、縣 (市) 行政區域內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學部。 設有國民中學部之普通高級中學,基於中小學一貫教育之考量,報請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於同一直轄市、縣 (市) 行政區域內附設國民小學部。
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之條件、程序、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小學部等事項,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高級中學分為下列類型: 一、普通高級中學:指研習基本學科為主之普通課程組織,以強化學生通 識能力之學校。
二、綜合高級中學:指融合普通科目與職業科目為一體之課程組織,輔導 學生根據能力、性向、興趣選修適性課程之學校。
三、單類科高級中學:指採取特定學科領域為核心之課程組織,提供學習 成就特別優異及性向明顯之學生,繼續發展潛能之學校。
四、實驗高級中學:指為從事教育實驗設立之學校。
普通高級中學為適應特殊地區之需要,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於同一直轄市、縣 (市) 行政區域內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學部。 設有國民中學部之普通高級中學,基於中小學一貫教育之考量,報請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得於同一直轄市、縣 (市) 行政區域內附設國民小學部。
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之條件、程序、附設職業類科或國民中小學部等事項,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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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648
專業高級中學--->原稱高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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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528
所以照上面新修正的
沒有專業高級中學了嗎
沒有專業高級中學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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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3
說明:
1.整併高級中學、職業學校與現行存在之各類型學校,明定高級中等學校之類型。
2.第一項第二款將原「職業學校」重新定位為「專業高級中學」,並明定其教育目標。
3.自民國81 年成立完全中學以來,各縣市完全中學蓬勃發展,至95 學年度已有67 所學校,完全中學存在已久且有與其他類型高中不同之特性,因歷次修法之高中類型將其漏列,為求周延,爰增訂第五款將完全中學納入高級中等學校類型範疇。
4.第一項第五款完全中學所指「併設高級中學部」係指包含普通科及專業類科。建議於施行細則中予以敘明。
5 依《特殊教育法》第7 條、《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之規定,增列第二項,明訂高級中等學校為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職業教育之機會,所採取以提供特殊教育生活技能學習領域為核
心,設有高職部之特殊教育學校亦屬本法規範保障之對象。
6.原「職業學校」更名為「專業高級中學」是否允當?與「普通高級中學」是否對應或其位階是否相符,若稱之為「技術高中」、「技職高中」等是否合宜,需多方聽取意見再做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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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9
是喔= =我還一直以為是綜合高中= =
可是感覺上好像變成五專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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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4
相關網址http://www.ylsh.ilc.edu.tw/high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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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2
很棒~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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