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卷名稱:114年 - 114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消防警察人員: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包括消防法及施行細則、災害防救法及施行細則、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緊急救護辦法、緊急醫療救護法及施行細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127746
年份:114年
科目:警察◆三等◆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
10室內儲存場所儲存六類公共危險物品之數量,未達管制量50倍,且高度在6公尺以下,其位置、構造及設備等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儲存閃火點未達攝氏70度之六類公共危險物品,有積存可燃性蒸氣之虞者,應設置將蒸氣有效排至屋簷以上或室外距地面2公尺以上高處之設備
(B)達管制量5倍以上未達20倍者,儲存倉庫周圍保留空地寬度應在2公尺以上
(C)儲存倉庫之牆壁、樑、柱、地板及屋頂應為防火構造,其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150平方公尺
(D)儲存倉庫應為一層建築物,其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1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