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三四等◆中華民國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0 下列何者並非大法官解釋曾明白提及之特別權力關係對象?
(A)公務員
(B)受羈押被告
(C)軍人
(D)受收容之外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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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immy 高三上 (2019/03/07)
指大法官曾提及過的對象釋字第 430 號解釋爭點就基於特別權力關係所生事項不得爭訟之判例違憲?解釋文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願及訴訟之權,人民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遭受損害,不得僅因身分或職業關係,即限制其依法律所定程序提起訴願或訴訟。因公務員身分受有行政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視其處分內容而定,迭經本院解釋在案。軍人為廣義之公務員,與國家間具有公法上之職務關係,現役軍官依有關規定聲請續服現役未受允准,並核定其退伍,如對之有所爭執,既係影響軍人身分之存續,損及憲法所保障.....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0F
小學生 (2019/05/07)

一般的外國人由“內政部”移民署(釋★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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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頭昏昏 大一下 (2019/06/28)

(A)公務員

公務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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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momo 大一下 (2020/11/25)

與提出「重大影響」作為判準的釋字第298、323、338號解釋相較,本號解釋解釋理由書第一段鋪陳的基礎理論,就訴訟權之「有無」,則是開門見山指出,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人民之訴訟權不應因其身分之不同而被剝奪,表示在傳統特別權力關係桎梏下的所有相對人,無論身分是公務員、學生、軍人、受刑人、受羈押被告,或其他公營造物使用人,都與一般國民同,享有憲法所保障的訴訟救濟權,不容被剝奪。

大法官-許宗力

10 下列何者並非大法官解釋曾明白提及之特別權力關係對象? (A)公務員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