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何者非屬立法院紀律委員會行使議會自律之懲戒處分範圍?
(A)要求立法委員口頭道歉
(B)要求立法委員書面道歉
(C)停止相關立法委員出席院會 4 次至 8 次
(D)經出席院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將相關立法委員停權至其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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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5), B(51), C(366), D(1384), E(0) #1463671

詳解 (共 3 筆)

#1849801

本會審議懲戒案件得按情節輕重為下列之處分:

n 一、口頭道歉。

n 二、書面道歉。

n 三、停止出席院會四次至八次

n 四、經出席院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予停權三個月至半年

n 前項停權期間之計算及效力範圍如下:

n 一、停權期間自院會決定當日起算,不扣除休會及停會期間。

n 二、停權期間禁止進入議場及委員會會議室。

n 三、停權期間停發歲費及公費。

n 四、停權期間不得行使專屬於立法委員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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