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自治條例經各地方自治團體之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並應分別
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為下列何者處置後,方可發布?
(A)核定
(B)核備
(C)備查
(D)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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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18), B(164), C(310), D(16), E(0) #1463676
統計: A(1618), B(164), C(310), D(16), E(0) #1463676
詳解 (共 4 筆)
#1577294
有罰責自治條例、委辦規則->核定
無罰責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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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7603
第26條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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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8903
只要有個「核」字的,都有「核准」、「核定」及「核可」的意思,也就是說,必須『上級機關或該管機關』同意後才能做的事的意思,沒同意之前是不能做的!而「備」這個字,通常是指『事後的報告』,換句話說,已經做了才報備的意思,有點先上車後補票的意味。至於「案」,則是記錄在案的意思,把公文歸檔以供日後參考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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