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關於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勞工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自由港區內從事貿易、倉儲、物流或貨櫃集散與運送之企業,不論其員工數多寡,均應僱用百 分之三以上之原住民勞工
(B)自由港區事業未足額僱用原住民勞工時,應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定期向原住民族委員 會繳納就業代金
(C)國際機場園區內設置或毗鄰之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勞工,亦應適用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 例之規定
(D)自由港區事業繳納之就業代金,應納入原住民族就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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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9), B(230), C(536), D(127), E(0) #1463685
統計: A(549), B(230), C(536), D(127), E(0) #1463685
詳解 (共 5 筆)
#1570306
(C)國際機場園區內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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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3805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 11 條
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外國勞工之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限制之規定辦理。
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勞工總人數中,應僱用百分之三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未依前項規定足額僱用者,應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定期向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設立之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就業代金。
超出第二項僱用規定比率者,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外國勞工之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限制之規定辦理。
自由港區事業僱用勞工總人數中,應僱用百分之三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未依前項規定足額僱用者,應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定期向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設立之就業基金專戶繳納就業代金。
超出第二項僱用規定比率者,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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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0358
(D)代號:2601 頁次: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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