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有關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保障範圍之敘述,何項與司法院解釋意旨不符?
(A)在院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均應予保障
(B)在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均應予保障
(C)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不在保障之列
(D)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應完全交由國會自律,司法機關不得行使偵審之權限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0), B(662), C(507), D(6501), E(0) #659941

詳解 (共 3 筆)

#948358

釋字第 435

解 釋 文: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內,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135
2
#1070147
(D)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
(共 6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2
0
#945334
why?
11
4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858833
未解鎖
D小弟見解:交給立法委員請他們完全自律,...
(共 5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私人筆記#6406321
未解鎖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
(共 51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