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有關立法委員言論免責權保障範圍之敘述,何項與司法院解釋意旨不符?
(A)在院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均應予保障
(B)在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均應予保障
(C)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不在保障之列
(D)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應完全交由國會自律,司法機關不得行使偵審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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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 B(662), C(507), D(6501), E(0) #659941
統計: A(130), B(662), C(507), D(6501), E(0) #659941
詳解 (共 3 筆)
#948358
解 釋 文: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為確保立法委員行使職權無所瞻顧,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越此範圍與行使職權無關之行為,諸如蓄意之肢體動作等,顯然不符意見表達之適當情節致侵害他人法益者,自不在憲法上開條文保障之列。至於具體個案中,立法委員之行為是否已逾越保障之範圍,於維持議事運作之限度內,固應尊重議會自律之原則,惟司法機關為維護社會秩序及被害人權益,於必要時亦非不得依法行使偵審之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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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5334
w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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