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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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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 111 專技高考_專利師: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110424
> 試題詳解
10 下列有關訴願代理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律師得為訴願代理人
(B)依法令取得與訴願事件有關之代理人資格者,得為訴願代理人
(C)訴願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願行為時,向受理訴願機關提出委任書
(D)訴願代理人就其受委任之事件,無論有無受特別委任,得為一切訴願行為,包括撤回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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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0), D(14), E(0) #2990809
詳解 (共 1 筆)
light.su1980
B1 · 2026/02/16
#7300124
訴願法 第33條 (訴願人) : 1....
(共 24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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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甲於 110 年 6 月 1 日(週二上班日)郵寄舉發申請書(信封蓋有郵戳日期 110 年 6 月 1 日)就乙 之發明專利提起舉發,舉發申請書於 110 年 6 月 3 日(週四上班日)送達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 「智慧財產局」 ),智慧財產局 111 年 1 月 10 日舉發不成立審定書於 111 年 1 月 13 日送達甲。甲不服 該 111 年 1 月 10 日舉發不成立審定書,於 111 年 2 月 11 日(週五上班日)郵寄訴願書(信封蓋 有郵戳日期 111 年 2 月 11 日) ,該訴願書於 111 年 2 月 14 日(週一上班日)送達智慧財產局,再經 智慧財產局轉送於 111 年 2 月 17 日(週四上班日)到達經濟部。試問:甲提起舉發之日、甲提起訴 願之日各為以下何者? (A) 110 年 6 月 1 日、111 年 2 月 14 日 (B) 110 年 6 月 1 日、111 年 2 月 11 日 (C) 110 年 6 月 3 日、111 年 2 月 14 日 (D) 110 年 6 月 3 日、111 年 2 月 17 日
#2990810
12 甲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發明專利,委任乙為代理人,並出具委任書,其上記 載甲之住所、乙之住所及營業所均為新竹市,經智慧局為不准專利之審定,並將該審定書於民國 111 年 3 月 1 日(週二,上班日)送達乙。 甲不服前開審定,於 111 年 3 月 10 日(週四,上班日)另委任丙為代理人,丙於同年 4 月 1 日 (週五,上班日)提出訴願書及訴願委任書,其上記載甲之住所為新竹市,丙之住所及營業所均為 臺北市。則其訴願是否已逾 30 日之訴願期間?其理由為何? (A)未逾訴願期間,因甲、乙之住所均位於新竹市,即應扣除在途期間 4 日 (B)未逾訴願期間,因甲之住所位於新竹市,且於 111 年 3 月 10 日始委任丙,即應扣除在途期間 4 日 (C)已逾訴願期間,因丙之住所及營業處所與經濟部同位於臺北市,無須扣除在途期間 4 日 (D)已逾訴願期間,因丙之住所及營業處所與智慧局同位於臺北市,無須扣除在途期間 4 日
#2990811
13 下列有關訴願法第 97 條規定,當事人得對於確定訴願決定申請再審之敘述,何者錯誤? (A)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再審 (B)向訴願決定機關申請再審 (C)向訴願決定機關之上級機關申請再審 (D)申請再審,原則上應於訴願決定確定時起算 30 日內提起
#2990812
14 訴願文書如以寄存送達,何時發生送達之效力? (A)訴願文書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B)訴願文書寄存送達完畢時,發生送達之效力 (C)受送達人於寄存機關或機構領取訴願文書時,發生送達之效力 (D)自寄存機關或機構保存訴願文書滿 2 個月時,發生送達之效力
#2990813
15 下列有關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的起訴時點之敘述,何者錯誤? (A)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之提起,除行政訴訟法別有規定外,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 2 個月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B)不經訴願程序即得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者,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 2 個月之不變 期間內為之 (C)訴願人以外的利害關係人知悉訴願決定在後者,自利害關係人知悉時起算 2 個月內提起訴訟。 但自知悉訴願決定後,已逾 3 年者,不得提起訴訟 (D)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而行政機關未於法定期間作為,且是免經訴願程序事件,其起訴期間於 行政機關應作為期間屆滿後,已逾 3 年者,不得提起訴訟
#2990814
16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設置智慧財產法庭,審理與智慧財產有關案件,下列何者非屬智慧財產法庭 審理之行政訴訟事件: (A)仿冒他人之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表徵之侵權案件 (B)專利、商標、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品種及製版申請之駁回處分爭議事件 (C)專利申請分割或申請權讓與、變更之駁回處分、專利優先權主張不受理處分之爭議事件 (D)專利舉發、商標異議及評定、專利權或商標權撤銷或商標權廢止註冊之行政訴訟事件
#2990815
17 甲提起專利行政訴訟,委任 A 律師、B 專利師為訴訟代理人,A 律師再委任 C 律師為複代理人, 被告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則委任專利審查官 D 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何者錯誤? (A)每一當事人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最多為 2 人,甲得委任 A、B 為訴訟代理人 (B)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如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可委任非律師之人,故甲得委任 B 為訴訟代理人 (C)訴訟代理人可委任複代理人 1 人,故 A 可以委任 C 為複代理人 (D) D 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屬辦理與訴訟事件相關業務之專任人員,得為其訴訟代理人
#2990816
18 下列有關智慧財產權行政訴訟之保全證據程序的敘述,何者正確: (A)起訴前之證據保全,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申請 (B)起訴後之證據保全,向已繫屬之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聲請 (C)相對人雖無正當理由拒絕證據保全之實施,法院仍不得以強制力排除之 (D)法院於實施保全時,不得限制或禁止實施保全時在場之人;而就保全所得之證據資料命另為保 管及不予准許或限制閱覽
#2990817
19 甲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法院)提起專利行政訴訟,擬聲請傳喚證人 A 作證,但 A 住在小 金門,無意前往新北市板橋區開庭,甲即向法院聲請利用科技設備進行審理。下列何者錯誤? (A)雖 A 為證人,並非當事人、代表人或代理人,仍得為遠距訊問 (B)關於遠距訊問之地點,A 必須至金門地方法院或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之法庭接受遠距訊問, 別無其他選擇 (C)關於本件是否進行遠距訊問,法院應徵詢被告機關之意見 (D)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無論是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程序,法院均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行遠距審理
#2990818
20 專利權人甲主張乙侵害其新型專利權,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慧法院)提起侵權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 1 億元,分由 A 法官審理,判決駁回原告甲之訴,因甲未上訴而確定,但於 收受判決後 10 日內主張此一審民事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而提起再審之訴,由 B 法官、C 法官 及 D 法官審理中。 又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甲之專利提起舉發,作成「舉發不成立」之審定,乙循序提起行政訴 訟,由智慧法院 A 法官、B 法官及 E 法官審理,並依職權命甲參加訴訟。乙於此專利行政訴訟審 理中,發現上開民事再審之訴正進行中,何者係法官應自行迴避此專利行政訴訟之事由? (A) A 法官曾參與此專利行政訴訟相牽涉之民事裁判 (B) B 法官曾參與此專利行政訴訟相牽涉之再審裁判 (C) C 法官曾參與此專利行政訴訟之前審裁判 (D) E 法官與甲有六親等內之血親關係
#299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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