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關於給付不能之敘述,何者錯誤?
(A)金錢之債不發生給付不能
(B)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C)給付嗣後不能時,契約無效
(D)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時,債權人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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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9), B(55), C(1020), D(72), E(0) #1914220

詳解 (共 6 筆)

#3180221

樓上,自始主觀不能之契約,仍然有效喔!

比方說我現在手邊沒有你要的貨,從一開始,主觀就是我沒貨、我不能給你。可是我可以先跟你簽約,之後我有貨再給你。

這樣的契約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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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9841
(A)○(B)○民法第225條I. 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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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9923
c應改為自始客觀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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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4363
第 225 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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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3979
C的嗣後 應改成自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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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4749

第246條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

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

附停止條件或始期之契約,於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之情形已除去

者,其契約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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