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人身保險業對於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人身保險自留業務,其各險特別準備金累積提存總額 超過當年度自留滿期毛保費之多少時?超過部分,應收回以收益處理。
(A)百分之一百
(B)百分之七十
(C)百分之五十
(D)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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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96), C(37), D(71), E(1) #152143
統計: A(32), B(96), C(37), D(71), E(1) #152143
詳解 (共 3 筆)
#1038695
第二十條
人身保險業對於保險期間一年以下之保險自留業務,應按險別,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一、各險之實際賠款扣除該險以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沖減後之餘額低於預期賠款時,人身保險業應就其差額部分之百分之十五提存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二、各險之實際賠款扣除該險以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沖減後之餘額超過預期賠款時,其超過部分,得就已提存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沖減之。如該險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不足沖減時,得由其他險別已提存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沖減之;其所沖減之險別及金額應依主管機關訂定應注意事項辦理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三、各險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累積提存總額超過其當年度自留滿期保險費之百分之三十時,其超過部分,應依收回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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