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永久居留者,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1 項第 3 款所定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
足以自立,其下列條件何項符合?
(A)最近 1 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
(B)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 2 百萬元者
(C)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D)過去有超過 5 年的工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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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80), C(1538), D(29), E(0) #742751
統計: A(125), B(80), C(1538), D(29), E(0) #742751
詳解 (共 4 筆)
#1008457
第 16 條第1項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其規
定如下:
一、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永久居留者,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由入
出國及移民署認定之:
(一)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
(二)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四)其他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資料。
二、以前款以外情形申請永久居留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一)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基本工資二
倍者。
(二)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者。
(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入出國及移民署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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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1516
已改為第 15 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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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7370
移民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其規
定如下:
一、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永久居留者,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由移
民署認定之:
(一)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
(二)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四)其他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資料。
二、以前款以外情形申請永久居留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一)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二倍。(A)
(二)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B)
(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C)
(四)其他經移民署認定情形。
定如下:
一、以我國國民配偶之身分申請永久居留者,得檢具下列文件之一,由移
民署認定之:
(一)國內之收入、納稅、動產或不動產資料。
(二)雇主開立之聘僱證明或申請人自行以書面敘明其工作內容及所得。
(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
(四)其他足資證明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之資料。
二、以前款以外情形申請永久居留者,應具備下列情形之一:
(一)最近一年於國內平均每月收入逾勞動部公告基本工資二倍。(A)
(二)國內之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逾新臺幣五百萬元。(B)
(三)我國政府機關核發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技能檢定證明文件。(C)
(四)其他經移民署認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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