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違反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
護照者,則:
(A)仍可在臺灣參與選舉
(B)仍可擔任臺灣公職人員
(C)仍應在臺納稅
(D)仍可擔任軍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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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20), C(3710), D(7), E(0) #742753
統計: A(23), B(20), C(3710), D(7), E(0) #742753
詳解 (共 2 筆)
#1008464
第 9-1 條 第1、2項
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違反前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除經有關機關
認有特殊考量必要外,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罷免
、創制、複決、擔任軍職、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
權利,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
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不因而喪失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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