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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19612 | 科目:移民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戶政: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19612

年份:103年

科目:移民法規

22 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及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內政部入出國 及移民署書面通知送達之翌日起多久內補正。未於規定期間內補正或經補正仍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A)1 個月
(B)3 個月
(C)6 個月
(D)1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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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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