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內政部得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專案許可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 居留期間無限制;長期居留符合下列何規定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A)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 1 年且每年居住逾 270 日
(B)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 2 年且每年居住逾 183 日
(C)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 3 年且每年居住逾 270 日
(D)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 4 年且每年居住逾 18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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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1582), C(287), D(434), E(0) #742762

詳解 (共 3 筆)

#1008493
第17條第4、5項
內政部得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專案許可大
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申請居留之類別及數額,得予限制;其
類別及數額,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無限制;長期居留
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二年且每年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
二、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三、提出喪失原籍證明。
四、符合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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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9101

大陸人

依親-->4年-->申請長期居留

長期居留-->2年-->申請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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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3519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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