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行政機關與外國簽訂之條約,若未附有批准條款,下列何者仍須送立法院批准?
(A)經法律授權而簽訂之條約
(B)事先經立法院同意而簽訂之條約
(C)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之條約
(D)由多數締約國簽訂之多邊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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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4), B(629), C(610), D(4190), E(0) #1458277
統計: A(954), B(629), C(610), D(4190), E(0) #1458277
詳解 (共 3 筆)
#1554906
釋字第329 號 理由書
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我國(包括主管機關授權之機構或團體)與其他國家(包括其授權之 機關或團體)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名稱用條約或公約者,或用協定等其他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防、外交、財政、經濟等之國家重要事項或直接涉及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A)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B),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C)(例如協定內容係重複法律之規定,或已將協定內容訂定於法律)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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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9126
基本上
大部分的 "條約、公約、協定"
原則上 都是要送立法院審議的 (附批准條款)
例外情形
經法律授權
事先立法院同意簽訂
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
可以不用送立法院審議
(但說實在的 這三個點 好像也差不多算審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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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529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J329
憲法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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