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司法院釋字第 543 號解釋,關於緊急命令之說明,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緊急命令之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不得由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
(B)緊急命令係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
(C)緊急命令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
(D)緊急命令之補充命令不須經立法院追認,即得由行政機關發布。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3), B(2950), C(171), D(85), E(0) #570425

詳解 (共 3 筆)

#942153

第543號解釋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由此可知,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若因事起倉促,一時之間不能就相關細節性、技術性事項鉅細靡遺悉加規範,而有待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方能有效達成緊急命令之目的者,則應於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此種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以符憲政秩序。又補充規定應隨緊急命令有效期限屆滿而失其效力,乃屬當然。

43
0
#1303868
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

 

(C)緊急命令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 ←加個「原則」,比較符合釋字內容

13
1
#3296456

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

0
2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034383
未解鎖
《大法官釋字No.543》:  [ 解...
(共 130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