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地方制度法,除法律或縣(市)規章另有規定外,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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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resa Mo 國二下 (2012/03/16)
地制法26條第1項,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1)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2)在縣(市)稱縣(市)規章,(3)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地制法26條第4項前段,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直轄市報行政院;縣(市)報中央;鄉鎮市不能訂罰.....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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