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主管機關為清查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經釐清權利內 容及權屬後,應重新辦理登記;其未能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者,應如何處理?
(A)逕為國有之登記
(B)徵收並予補償之
(C)法院拍賣之
(D)標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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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25), C(8), D(74), E(0) #3368808
統計: A(46), B(25), C(8), D(74), E(0) #3368808
詳解 (共 2 筆)
#7274432
地籍清理條例 第 3 條
主管機關為清查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經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後,應重新辦理登記;其未能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者,應予標售或處理;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其清理程序如下:
一、清查地籍。
二、公告下列事項:
(一)應清理之土地。
(二)受理申報或受理申請登記之機關。
(三)申報或申請登記之期間。
三、受理申報。
四、受理申請登記。
五、審查及公告審查結果。
六、登記並發給權利證書。
七、異動或其他之處理。
前項第二款之公告,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其期間為九十日;申報或申請登記之期間,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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