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大法官解釋,下列何種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不得授權以命令定之?
(A)公務人員保險金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B)勞工或其受益人因保險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
(C)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定居或居留許可相關事項
(D)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之分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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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1), B(93), C(93), D(38), E(0) #306995

詳解 (共 2 筆)

#720715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74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8年1月29日

解釋爭點

公保法細則就保險金消滅時效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公務人員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於保險事故發生時,有依法請求保險金之權利,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法律定之,屬於憲法上法律保留事項。中華民國四十七年八月八日考試院訂定發布之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七十條(八十四年六月九日考試院、行政院令修正發布之同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逕行規定時效期間,與上開意旨不符,應不予適用。在法律未明定前,應類推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等關於退休金或撫卹金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之規定。至於時效中斷及不完成,於相關法律未有規定前,亦應類推適用民法之規定,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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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716

釋字號

釋字第 609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95年1月27日

解釋爭點

勞委會就因傷病請領死亡給付增加條件之函釋違憲?

解釋文

       勞工依法參加勞工保險及因此所生之公法上權利,應受憲法保障。關於保險效力之開始、停止、終止、保險事故之種類及保險給付之履行等,攸關勞工或其受益人因保險關係所生之權利義務事項,或對其權利之限制,應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規範,且其立法之目的與手段,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始為憲法所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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