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規定,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應於訂定契約之日 起 30 日內,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並由下列何者負責申報登錄成交案件 實際資訊?
(A)地政士
(B)買方
(C)賣方
(D)買賣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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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6), C(6), D(158), E(0) #2909313

詳解 (共 2 筆)

#5460314
平均地權 第47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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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第 47 條
1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同契約及有關文件,共同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並共同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
2 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以下簡稱申報登錄資訊)。
3 前項申報登錄資訊,除涉及個人資料外,得提供查詢。
4 已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資訊,在相關配套措施完全建立並完成立法後,始得為課稅依據。
5 第二項申報登錄資訊類別、內容與第三項提供之內容、方式、收費費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6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申報登錄資訊,得向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中央主管機關為查核疑有不實之申報登錄價格資訊,得向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查詢、取閱價格資訊有關文件。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7 前項查核,不得逾確保申報登錄資訊正確性目的之必要範圍。
8 第二項受理及第六項查核申報登錄資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9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提供查詢之申報登錄資訊,於修正施行後,應依第三項規定重新提供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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