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權利變換方式都市更新事業之實施者,在權利 變換範圍內土地改良物尚未拆除或遷移完竣前,不得辦理更新後土地及建 築物銷售;違反規定者,得處新臺幣多少元罰鍰?
(A)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
(B) 5 萬元以上 25 萬元以下
(C)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
(D) 50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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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7), C(91), D(89), E(0) #2909318

詳解 (共 4 筆)

#5463389
都市更新 第 55 條 1  依權利變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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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8776
都市更新條例
第55 條
1 依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建築執照,得以實施者名義為之,並免檢附土地、建物及他項權利證明文件。
2 都市更新事業依第十二條規定由主管機關或經同意之其他機關(構)自行實施,並經公開徵求提供資金及協助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者,且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權責分工及協助實施內容,於依前項規定申請建築執照時,得以該資金提供者與實施者名義共同為之,並免檢附前項權利證明文件。
3 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改良物未拆除或遷移完竣前,不得辦理更新後土地及建築物銷售。

第79 條
實施者違反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銷售;不停止其行為者,得按次處罰至停止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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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9009
都更79條:
違反都更第55條第3項規定者,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並立即停止銷售;不停止其行為者, 得按次處罰至停止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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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6992
都更55 依權利變換計畫申請建築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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